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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九萬元

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九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九萬七千元。

有關命令涉及九龍尖沙咀嘉蘭圍一座大廈平台的兩個僭建物,總面積約為60平方米,與涉事住宅單位的面積相約。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於二○一六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三月二十七日再次被定罪,並被重罰逾九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8年4月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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