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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六萬元

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逾六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六萬一千元。

有關命令涉及九龍油麻地炮台街一座大廈平台的住用擴建物,面積約為58平方米,約為事涉單位面積的兩倍。該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該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他提出檢控。業主於二月二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並被重罰逾六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8年3月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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