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被紀律處分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對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一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裁定他們犯有該條例第13(2)(b)條所述在建築工程方面的疏忽或行為不當,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譴責該兩名答辯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他們各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建築事務監督有關研訊費用,金額分別為二十一萬四千三百元及十七萬三千八百元。紀律委員會的裁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刊登憲報,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51948/egn201519489055.pdf。
該兩名答辯人就新界青衣一個私人屋苑的改動及加建工程於二○○七年虛假核證「無建成新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竣工證明書」(表格BA14),以及沒有確保在建築工程中不銹鋼材料的化學成分達到經批准的改動及加建工程圖則所規定的標準,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
紀律委員會在二○一四年三月、二○一四年八月及二○一四年十一月進行聆訊後,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4)(c)、13(4A)及13(6)條作出上述裁決及命令。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註冊的人士及/或由註冊承建商為施行《建築物條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士如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有可能被紀律處分;若干犯《建築物條例》的其他罪行,更有可能被刑事檢控。
完
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