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公報

業主因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

業主因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

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位於其聯名擁有的村屋天台上的僭建物,於今年六月十九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港幣九萬八千元。

屋宇署人員到元朗大圍村視察時,發現該村屋天台上新加建了一個兩層高的僭建物。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的批准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村屋的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業主於本年四月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法院遂將案件押後兩個月待業主清拆有關僭建物後宣判,可是業主於本年六月十九日出庭當日仍未完成清拆有關僭建物。最終兩名業主被判罰款合共港幣九萬八千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二萬元。

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