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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小型工程承建商因進行不屬其註冊所屬的級別的小型工程被罰款

小型工程承建商因進行不屬其註冊所屬的級別的小型工程被罰款

一名第II級別的小型工程承建商因進行不屬其註冊所屬的級別的小型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40(2E)條的規定,於本年五月八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八千元。此乃首宗小型工程承建商因進行不屬其註冊所屬的級別的小型工程被檢控及定罪個案。

屋宇署於二○一四年二月收到有關小型工程承建商根據簡化規定下呈交的完工通知及證明書,該小型工程項目包括在有關單位內鋪設實心地台。二○一四年三月屋宇署職員到有關單位進行審核視察時,發覺有關工程屬第I級別的小型工程,需聘請訂明建築專業人士進行有關工程。由於該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不屬其註冊所屬的級別的小型工程,屋宇署遂向該小型工程承建商提出檢控。該承建商於本年三月二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定罪,及於本年五月八日被判罰款八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旨在方便樓宇業主及用戶可循簡化的規定,在私人樓宇安全地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然而,任何小型工程承建商不應進行不屬其註冊所屬的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如小型工程承建商被業主要求進行不屬其註冊所屬的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應清楚向業主解釋,或諮詢訂明建築專業人士,以免違法。屋宇署亦會繼續進行審核視察,從而確保小型工程的質素和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E)條的規定,任何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不屬其註冊所屬的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半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2015年6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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