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新聞公報

屋宇署就啟明街45、47、49及51號樓宇發出拆卸命令

屋宇署就啟明街45、47、49及51號樓宇發出拆卸命令

屋宇署今日(十二月十九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6條的規定發出4張法定命令,着令有關業主在九個月內展開拆卸位於土瓜灣啟明街45、47、49及51號整幢建築物,並於展開後六個月內完成。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在考慮到有關樓宇的結構狀況後,屋宇署認為需要把啟明街45、47、49及51號整幢建築物拆卸。有鑑於啟明街45、47及49號的樓宇現時沒有明顯危險及仍然可以佔用,啟明街51號已完成必要的保護工程以穩定其結構狀況因此被拆卸前仍然可以佔用,屋宇署亦同時理解居民需要時間組織和籌備有關拆卸工程,因此有關命令將容許相關業主可以在九個月內展開有關工程,並於展開後六個月內完成。換言之,除了現時已遷出51號住宅單位的居民,其餘在45、47及49號的居民和商戶以及51號地下的商戶現時仍可繼續於有關樓宇居住及營業。」

根據屋宇署的批准圖則,啟明街45、47、49及51號樓宇於同時期建造,其結構在設計上屬一整體且互相支承。於啟明街45、47、49及51號的建築物是以鋼筋混凝土建造的六層高綜合用途樓宇,於一九五七年七月獲發佔用許可證。根據該樓宇的批准圖則,啟明街45及47號的樓宇和49及51號的樓宇分別共用一條公用樓梯。

屋宇署曾向啟明街51號樓宇的業主發出勘測令,着令其委任認可人士為樓宇結構進行詳細勘測。其後,由於有關業主未能自行組織維修和勘測工程,並有財政困難,屋宇署遂於二○一○年十月委聘顧問和政府承建商進行勘測工程。

根據屋宇署顧問和政府承建商於二○一三年八月完成的勘測結果顯示,啟明街51號樓宇1字樓至5字樓的懸臂式平板露台已經變得危險,須盡快豎立臨時支架以鞏固樓宇結構的穩定性,而屋宇署亦有需要在不對住戶及公眾構成危險的情況下,對該樓宇進行進一步的詳細勘測工程。屋宇署遂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1)(a)(i)條的規定向區域法院申請封閉令封閉啟明街51號的樓宇,而該樓宇亦於當日封閉。該樓宇涉及的32個佔用人亦於同日遷出樓宇,除部分自行安排臨時居所外,其餘居民獲安排遷入房屋署轄下位於石籬的臨時住所,現時仍有17名居民於石籬暫住。至於地下的商戶,則可繼續營業。

在發出封閉令後,屋宇署隨即就有關51號樓宇1字樓至5字樓的懸臂式平板露台展開必須的臨時保護工程及對主體建築物進行詳細勘測及鑽取樣本工程。

顧問和政府承建商根據樣本測試結果和現場勘測所得作詳細分析及結構評估,向屋宇署提交報告。報告結果顯示有關的主體建築物及啟明街49及51號之間的公用樓梯的結構狀況惡劣,令該樓宇不適宜佔用。屋宇署經審慎考慮後,決定51號樓宇須整幢拆卸,當中包括啟明街49及51號之間的公用樓梯,以保障住戶及公眾安全。

除上述顧問就51號樓宇的詳細勘測外,屋宇署亦在49及51號之間,以及45及47號之間的公用樓梯部分鑽取樣本測試,測試結果顯示混凝土的強度和質量均低於標準,相信45、47及49號樓宇的結構狀況亦不理想。由於49號樓宇的結構狀況不理想,加上啟明街49及51號之間的公用樓梯被拆卸後將導致啟明街49號的單位缺乏進出通道,使該樓宇不適宜佔用,故啟明街49號亦須拆卸。

此外,如上所述,根據屋宇署的批准圖則,啟明街45、47、49及51號樓宇於同時期建造,其結構在設計上屬一整體且互相支承。當啟明街49及51號被拆卸後,啟明街45及47號的結構會因失去支承而變得不穩定,不能夠單獨安全地佇立,同時考慮到45及47號樓宇的結構狀況亦不理想,因此啟明街45及47號的樓宇亦須同時被拆卸。

啟明街45、47、49及51號的拆卸工程將不會影響啟明街其他樓宇及附近一帶樓宇的安全。

根據有關拆卸命令,業主須自行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在該拆卸工程展開前把有關工程建議書呈交屋宇署審批,並監督整個拆卸工程,以確保公眾安全。拆卸工程須於命令發出日期起計九個月內展開,並於展開後六個月內完成。經考慮有關樓宇現時沒有明顯危險及於啟明街51號已進行相關的臨時鞏固措施,受影響的啟明街45、47及49號居民和商戶及51號地下的商戶在拆卸工程展開前仍可於有關樓宇內居住及營業。屋宇署在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就啟明街51號向法庭申請的封閉令則繼續生效。屋宇署將在明日(十二月二十日)與有關居民和商戶會面,屆時將詳細講解有關拆卸命令的事宜,包括遵從命令的細節及向居民提供援助的安排等等。

屋宇署發言人說:「在拆卸工程展開前,本署人員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樓宇的結構狀況。本署將與有關政府部門合作為受影響住戶提供適切的協助。」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樓宇業主有責任定期檢驗和保養其私人處所包括樓宇的公用部分,以確保樓宇安全及狀況良好。

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