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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無牌承建商及其董事違反《建築物條例》進行小型工程被判罰款

無牌承建商及其董事違反《建築物條例》進行小型工程被判罰款

一名沒有向屋宇署註冊的承建商及其董事違反《建築物條例》進行小型工程,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一萬二千零七十元。

因應一位市民舉報指九龍洋松街一幢大廈的一個單位的平台有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工程進行,屋宇署早前派員到上址視察,發現該單位曾進行清拆平台僭建物工程。有關清拆工程屬指定為小型工程項目的建築工程,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必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否則便會觸犯《建築物條例》第40(2G)條的罪行。

屋宇署翻查記錄,發現有關清拆工程並沒有根據《建築物條例》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或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此外,負責工程的承建商亦並未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備存的任何註冊承建商名冊。

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G)及40(6)條對有關承建商及其董事作出檢控。該承建商及其董事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一萬二千零七十元。

屋宇署發言人指出,「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旨在方便樓宇業主可循簡化的規定,以簡單和便捷的合法途徑,在私人樓宇安全地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任何並非訂明註冊承建商(例如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人士如進行小型工程,已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第六級罰款(目前為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違法情況持續,可另處罰款每天五千元。

發言人補充,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如明知而沒有就該工程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及/或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處第六級罰款。此外,業主亦須委任合資格人士進行糾正工程。因此,為了保障自己,業主應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有關名冊可在屋宇署網頁(www.bd.gov.hk)查閱。業主亦應要求擬委任的承建商證明其是否為合資格的註冊承建商。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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