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判監禁緩刑及罰款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其處所上的僭建物,於十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及罰款港幣六萬元。
屋宇署人員到九龍廣東道一棟樓宇的一個單位視察時,發現該單位天台有大型搭建物,有關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的批准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物業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該名業主因未有遵從清拆命令,又無合理辯解,被法庭判處有罪,罰款港幣五千六百四十元。該名業主其後仍沒有將違例搭建物清拆,屋宇署於是再次提出撿控;該名業主第二次被法庭判處有罪,並判罰款港幣二萬八千三百元。
由於該名業主其後仍沒有將違例搭建物清拆,屋宇署遂於二○一三年一月第三次提出撿控;該名業主最終於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承認控罪,被還押十四日等候判刑。法庭在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及其律師的求情後,於十月二日判被告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及罰款港幣六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違例建築工程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自己的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該署發言人補充說:「業主如果要清拆其物業的舊有的僭建物,有關工程必須事先經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或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並需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清拆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港幣二萬元。
完
2013年10月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