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僭建被判囚一個月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其處所上的僭建物,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一個月。
屋宇署人員於二○○七年到九龍雲漢街一棟樓宇地下的一個單位視察時,發現該單位內搭建了一個閣仔,有關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批准圖則,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於二○○七年四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向該物業擁有人發出清拆命令。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二○○九年一月因未有遵從清拆命令,又無合理辯解,被法庭判處有罪,罰款港幣46,800元。該名業主其後仍沒有將違例搭建的閣仔清拆,屋宇署於是在二○一○年四月再次提出撿控;該名業主於二○一○年十一月被法庭定罪並判處即時入獄一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違例建築工程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自己的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最好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該署發言人補充說:「為本身的利益着想,業主如果要清拆其物業的舊有的僭建物,亦應聘請註冊承建商進行清拆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有關未有遵從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命令而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如下:
| 年份 | 定罪個案數目 |
| 二○○五 | 1,862 |
| 二○○六 | 1,997 |
| 二○○七 | 2,180 |
| 二○○八 | 2,163 |
| 二○○九 | 2,207 |
| 二○一○(一月至十月) | 1,192 |
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