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牌照的自行核證制度
為處理於申請食肆牌照階段的經修訂圖則/持牌食肆的更改圖則引入的「自行核證制度」(適用於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
一般而言,食肆牌照申請階段的經修訂圖則或持牌食肆的更改圖則如擬議改動之處涉及樓宇安全事宜,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牌照辦事處會把圖則轉介屋宇署,以徵詢意見。自2019年12月起,屋宇署推行新的「自行核證制度」,凡經該署處理並核實符合若干準則的食肆牌照/改裝工程申請,申請人可選擇參與該制度。在該制度下,申請人須向食環署遞交由認可人士發出的證明書,證明經修訂圖則或更改圖則擬議改動之處符合樓宇安全規定。食環署在接獲認可人士的證明書後,即會繼續處理有關申請,無需轉介圖則以徵詢屋宇署意見。
「自行核證制度」的詳情及訂明表格如下。
- 根據食肆發牌制度呈交牌照申請階段的經修訂圖則/呈交持牌餐廳的更改圖則時採用「自行核證制度」的安排(暫只提供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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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表格 SCERT-1
(暫只提供英文版本) 經修訂圖則符合自行核證制度準則證明書及 申請*暫准牌照 / 正式牌照的符合樓宇安全規定證明書表格 SCERT-1a
(暫只提供英文版本) 更改獲批准圖則符合自行核證制度準則證明書及 持牌處所符合樓宇安全規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