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的開始

欠妥的排水渠

就欠妥的排水管採取的執法行動

如發現私人樓宇的排水系統欠妥、不足或不衞生,建築事務監督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8條,向有關業主送達命令,要求業主在一段時間內進行勘測及/或修葺工程。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才會代他進行工程,然後向他收回工程的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以下是完成維修的部分個案。

  1. 廢水渠錯誤接駁至雨水沙井

    事前
    廢水渠錯誤接駁至雨水沙井 - 事前
    事後
    廢水渠錯誤接駁至雨水沙井 - 事後
  2. 位於外牆欠妥的喉管

    事前
    位於外牆欠妥的喉管 - 事前
    事後
    位於外牆欠妥的喉管 - 事後
  3. 位於後巷淤塞的沙井及地下排水渠

    事前
    位於後巷淤塞的沙井及地下排水渠 - 事前
    事後
    位於後巷淤塞的沙井及地下排水渠 - 事後
  4. 位於外牆欠妥的喉管

    事前
    位於外牆欠妥的喉管 - 事前
    事後
    位於外牆欠妥的喉管 - 事後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