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被纪律处分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两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的纪律研讯,裁定当中一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触犯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须予以纪律处分;另一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暨董事亦因触犯相关罪行被法庭定罪,并在进行建筑工程时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同样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十月二十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十一月六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个案一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45¬ice_no=7125
个案二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45¬ice_no=7126
第一宗个案涉及在元朗安宁路一间商铺进行改动靠墙招牌的小型工程。有关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二○二二年十二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核证已完成一项属第III级别C类型的小型工程。屋宇署调查后发现,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并未就上述类型及项目的小型工程注册,却进行及核证不属其注册所属的小型工程。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而被屋宇署检控,并于二○二四年八月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E)及40(5)条的规定,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一万二千元。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及13(3)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
纪律委员会经完成研讯后,命令该承建商在刊宪当日起计两个月内,从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册中除名;而其获授权签署人则处以罚款四千元。此外,他们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四万二千元的研讯费用。
第二宗个案涉及筲箕湾道一幢大厦外墙竖设靠墙招牌。有关承建商于二○二二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通知将会展开展示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靠墙招牌属第II级别的小型工程,并于同月呈交完工证明书。屋宇署调查后发现,该靠墙招牌展示的面积多于10平方米,属第I级别小型工程项目,须委聘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呈交工程的订明图则和详图、小型工程展开通知书和完工证明书。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同时为该承建商的董事)因而被屋宇署检控,并于二○二四年五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40(2A)(e)及40(6)条的规定,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一万六千元。鉴于有关定罪,以及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暨董事在进行上述建筑工程时曾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及13(3)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暨董事采取纪律行动。
纪律委员会经完成研讯后,命令该承建商在刊宪当日起计两个月内,从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册中除名,并处以罚款四千元;而其获授权签署人暨董事则处以罚款合共一万二千元。此外,他们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四万六千三百元的研讯费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若注册承建商进行建筑工程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或就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筑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刑事检控及纪律处分。
2026年11月6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