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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三名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近三十二万元

三名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近三十二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屡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十月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317,440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佐敦吴松街一幢商住大厦面积共约5.4平方米的若干伸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两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被判罚款。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捡控,该业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39,700元,当中123,7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观塘协和街一幢商住大厦平台上面积约20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拆除单位入口的防火门。由于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且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被判罚款。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捡控,该业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05,640元,当中90,64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三宗个䅁涉及观塘观塘道一幢工业大厦在走火通道的搭建物,以及拆除若干防火砖墙及防火门。由于有关改建及加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且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被判罚款。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捡控,该业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72,100元,当中32,1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十四日)说:「僭建物(包括影响楼宇耐火结构的违例改建)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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