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七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五(十月九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76,000元,当中26,0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屯门瑜翠街一幢独立屋的僭建物,包括在处所及毗邻短期租约土地上面积合共约93平方米的若干搭建物、可收合遮篷、改动防护栏河、金属围栏及围墙。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十二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10月12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