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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四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被判罚款共逾一百一十八万元

四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被判罚款共逾一百一十八万元

四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昨日(十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181,400元,当中1,061,4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观塘海滨道一幢工业大厦六个改建成迷你仓的单位。由于有关改建及加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且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屋宇署分别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及第26条向四名业主发出六张清拆令及六张修葺令。

该四名业主没有履行法定命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被判罚款。由于他们仍不履行法定命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捡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七日)说:「违例改建引致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或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此外,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葺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五级罚款(目前为5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5,000元。

2026年10月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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