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罚款逾六十一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第572章)发出的法定指示,上周二(九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611,900元,当中605,9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根据《条例》第5(2)(a)(ii)条向深水埗青山道一幢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一个单位业主发出法定指示,要求有关业主遵从该指示所指的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包括更换防火门和以具耐火时效的墙封塞一通往逃生楼梯的违规门口。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七日)说:「根据《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六级罚款(现时为100,000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10,000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有关指示的规定。
若不遵从该指示的任何规定,区域法院亦可根据《条例》第7(7)条发出禁止令,禁止占用有关处所。
2026年9月7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