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二十五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周二(七月二十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251,000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尖沙咀乐道一幢商住大厦天井加建搭建物,以及拆除部分横梁和在楼板开凿洞口。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
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被判罚款。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检控。该业主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罚款139,950元,当中89,95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观塘辅仁街一幢商住大厦平台上加建搭建物。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59,900元,当中9,9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三宗个䅁涉及油麻地碧街一幢商住大厦阁楼加建楼板、拆除阁楼楼梯,以及在楼梯围墙开凿门口。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且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51,150元,当中41,15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