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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三十八万元

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三十八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于上周五(七月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382,100元,当中212,1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屯门建旺街一幢工业大厦七个改建成迷你仓的单位。由于有关改建及加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且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同时亦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分别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及第26条向三名业主发出五张清拆令及五张修葺令。他们没有履行法定命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六日)说:「违例改建引致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或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以及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葺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五级罚款(目前为5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5,000元。

2026年7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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