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十四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六月二十四日)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46,655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沙田大輋一幢村屋后花园加建围墙及搭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
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共被判罚款59,120元。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捡控,并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78,200元,当中43,2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深水埗福荣街一幢商住大厦,在其天台及核准檐篷加建两个搭建物,以及围封天台的批准晾衣亭并分间成四间房。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68,455元,当中58,455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