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二十三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六月二十三日)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234,500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上水新丰路一幢住宅大厦天台一个面积约22平方米的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
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被判罚款9,700元。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捡控。该业主在粉岭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罚款155,700元,当中95,7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油麻地佐敦道一幢商住大厦外墙及批准檐篷上的搭建物、阻碍逃生途径的铁闸,以及在楼梯围墙开凿门口。由于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且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同时亦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向业主发出清拆令。
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被判罚款27,000元。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捡控。该业主在观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罚款78,800元,当中58,8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6月24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