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业主不遵从法定命令被判罚款合共近二十三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法定命令,上周五(六月十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225,320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元朗丈量约份第115约其中一个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32平方米的搭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亦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102,600元,当中62,6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案涉及屯门新安街一幢工业大厦两个相邻单位改建成迷你仓。由于有关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屋宇署分别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及第26条向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及两张修葺令。他们没有履行法定命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122,720元,当中62,72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十五日)说:「僭建物(包括会引致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或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的违例改建)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及修葺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此外,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葺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五级罚款(目前为5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5,000元。
2026年6月15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