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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共逾二十六万元

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共逾二十六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周二(六月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262,480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大埔运头街一幢住宅大厦两个单位平台上四个面积共约77平方米的搭建物。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两名共同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共同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20,660元。由于他们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二次捡控。他们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合共被判罚款171,960元,当中51,96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与第一宗个䅁的同一幢大厦另一住宅单位平台上一个面积约20平方米的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90,520元,当中30,52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五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6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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