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新闻公报

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近十三万元

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近十三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三(五月二十七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28,780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荃湾沙咀道一幢工业大厦平台上一个面积约240平方米的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50,780元,当中20,78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葵涌梨木道一幢商住大厦平台上一个面积约89平方米的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两名共同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两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累计共被判罚款37,650元。由于他们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他们再次被定罪,合共被判罚款78,000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一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6月1日(星期一)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