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及招牌拥有人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二十六万元
六名业主及一名招牌拥有人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周二(五月二十六日)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267,832元,当中127,832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一宗个䅁涉及大埔丈量约份第28约其中一个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56平方米的搭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两名共同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81,700元,当中21,7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上水符兴街一幢住宅大厦天台上一个面积约53平方米的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57,560元,当中27,56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三宗个䅁涉及上水符兴街另一幢住宅大厦天台上一个面积约53平方米的搭建物和一个在楼梯间围墙开凿的通口。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三名共同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63,072元,当中33,072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四宗个䅁涉及尖沙咀弥敦道一幢商住大厦外墙一个面积约12平方米的招牌。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招牌拥有人发出清拆令。该招牌拥有人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被判罚款4,440元。由于该名招牌拥有人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检控。该名招牌拥有人在观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共65,500元,当中45,5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5月29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