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七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五(五月二十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72,430元,当中32,43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红磡一幢住宅大厦平台上一个面积约40平方米的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
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被判罚款2,760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六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严厉执法,包括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