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近八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周二(五月十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78,650元,当中28,650元属就罪行持续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上水古洞路一幢独立屋花园及天台的四个搭建物,面积共约82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十四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