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六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65,920元,当中25,92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粉岭和泰街一幢商住大厦一个在阁楼楼梯间围墙开凿的门口。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
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两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累计共被判罚款24,515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