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被纪律委员会谴责及判处罚款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认可人士及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纪律研讯,裁定他们因触犯与执行其专业职责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认可人士须被谴责和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五万零一百元的研讯费用;而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则须被谴责、罚款二万五千元及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四万六千六百元的研讯费用。
纪律委员会于四月二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17¬ice_no=2274&extra=0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17¬ice_no=2273&extra=0
有关个案涉及九龙塘剑桥道一个建筑地盘的挖掘与侧向承托工程。屋宇署经调查后发现,当中的槽板更换工程未有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挖掘及侧向承托工程严重偏离批准图则或与之严重相歧,以及工程进行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
有关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二三年二月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第40(2A)(b)条及第40(2B)(b)条的规定,被定罪及各被判罚一万六千元。
鉴于有关定罪及调查结果,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7(1)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有关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建筑物条例》,若建筑专业人士执行其专业职责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或因触犯与执行其专业职责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犯有专业上的行为不当或疏忽,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刑事检控及纪律处分。
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