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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承租人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近八万元

承租人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近八万元

一名短期租约土地的承租人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四月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77,750元,当中42,75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南区赤柱正滩一短期租约土地上一个面积约120平方米的金属构筑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承租人发出清拆令。

该名承租人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累计共被判罚款106,980元。由于该名承租人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十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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