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近二十万元
四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周三(三月二十五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96,050元。
三宗个䅁涉及葵涌梨木道一幢大厦三个住宅单位,其天台上各加建一个面积约43平方米的搭建物。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分别向各业主发出清拆令。
四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两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累计共被判罚款93,450元。由于他们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三次捡控。该四名业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合共被判罚款196,050元,当中166,05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