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共逾十四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三月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46,210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西贡南边围路一幢独立屋天台上的一个面积约11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上层天台加建的一幅分间墙。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两名共同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55,760元,当中31,76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佐敦炮台街一幢商住大厦平台上的一个搭建物,面积约58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90,450元,当中25,45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三月十八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3月18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