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四十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 昨日(三月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401,600元。
两宗个䅁涉及黄大仙四美街一幢工业大厦天台上的四个搭建物,面积合共约1 140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分别向两名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四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分别累计被判罚款417,845元及432,545元。由于该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五次捡控。该两名业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各人被判罚款200,800元,当中70,8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三月十二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3月12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