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商及其工程分判商以危险方式进行工程被判罚款合共十九万元
一名承建商及其工程分判商因以危险方式进行拆卸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昨日(一月二十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十九万元。
个案涉及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荃湾一幢村屋在拆卸期间发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被发现倒卧于地下楼层,下半身埋于瓦砾之下,其后不治。
屋宇署调查发现,该村屋一楼楼板部分坍塌,在拆卸前,该楼板底部并未设置临时支撑措施,而连接楼板与结构墙的钢筋已被剪断,工程进行的方式导致有人伤亡,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B)(a)条。屋宇署遂于二○二四年对该承建商及其工程分判商提出检控。他们昨日被定罪,分别被判罚款十万元及九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三十日)表示,承建商在工程展开前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地盘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a)条的规定,与相关建筑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如进行或授权或准许该等工程,而工程进行方式导致有人受伤或财产损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