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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二万元

三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二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一月二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27,840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上水古洞路一幢独立屋地下及天台上的三个搭建物,面积共约63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两名共同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76,120元,当中36,12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大埔半山洲一幢村屋地下的搭建物,面积约43平方米。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亦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51,720元,当中21,72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1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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