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六万元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五(一月九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66,040元,当中56,04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屯门丈量约份第130其中一个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45平方米的僭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十三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1月13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