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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未经批准拆除结构墙被判罚款合共十八万元

业主未经批准拆除结构墙被判罚款合共十八万元

观塘裁判法院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一名业主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判罚款共180,000元。

有关个案涉及二○二二年至二○二三年期间,有关业主在日出康城首都一单位明知而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拆去部分结构墙的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此外,拆去部分结构墙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屋宇署遂于去年五月根据《建筑物条例》对有关业主提出检控,该名业主于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罚款共180,000元。

负责涉事单位装修的室内设计师及承建商明知而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该承建商拆去部分结构墙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亦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他们亦被屋宇署检控,并在本年六月被定罪及分别被判罚款六万元及二十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说,任何人如欲进行楼宇改动及加建工程,应先征询建筑专业人士的意见,包括工程的可行性,以及按需要向屋宇署申请批准建筑图则及同意才可展开工程,以确保安全及不会违反《建筑物条例》。建筑专业人士及承建商亦须详细查看批准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检视《建筑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是否需要事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才进行有关工程,以确保占用人及楼宇结构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即在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四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的规定,与相关建筑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如进行或授权或准许该等工程,而工程进行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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