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新闻公报

两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纪律处分

两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纪律处分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两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承建商)的纪律研讯,裁定其中一名承建商因触犯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而另一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为合资格人士的承建商因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十一月十二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个案一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5&volume=29&gno=48&notice_no=7440&extra=0

个案二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5&volume=29&gno=48&notice_no=7439&extra=0

第一宗个案涉及二○二二年四月在大埔一幢正进行外墙翻新工程的独立屋发生的致命事故。三名搭棚工人在独立屋外墙搭建竹棚架时,棚架突然倒塌,导致他们堕下至地面,其中一名工人死亡,另一名工人受伤。该承建商因违反《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并于二○二四年三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20,000元。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采取纪律行动。

纪律委员会完成硏讯后,命令该承建商在刊宪当日起计三个月内,从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册中除名及罚款75,000元,并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57,800元的研讯费用。

第二宗个案的涉事承建商于二○二二年十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黄大仙一幢综合用途楼宇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窗户安全,无须进行订明修葺。其后,屋宇署进行审查,发现部分窗户的铆钉呈现灰白色粉状物质或锈蚀。该承建商因而被屋宇署检控,并于二○二四年四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 40(2B)(b)条的规定,即进行订明检验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危险,被定罪及判罚4,500元。鉴于有关定罪及调查结果,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采取纪律行动。

纪律委员会完成硏讯后,命令该承建商在刊宪当日起计六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建筑物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48,900元的研讯费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建筑物条例》,若注册承建商进行工程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或就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筑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刑事检控及纪律处分。

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不单可根据该条例被刑事检控,亦会受纪律处分。屋宇署会继续进行抽样查核工作,以确保强制验窗计划下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

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