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新闻公报

红山半岛业主、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僭建被法庭定罪和判罚款共逾四十万元

红山半岛业主、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僭建被法庭定罪和判罚款共逾四十万元

一名红山半岛独立屋业主、一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由于进行僭建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条(即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建筑工程)被法庭定罪。涉案人士上周四(十月三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均表示认罪,相关业主被法院判处罚款110,000元,而相关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获授权签署人则分别判处罚款110,000元和70,000元。

有关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获授权签署人于同日亦就其在另一幢红山半岛独立屋进行僭建工程被法庭定罪,另分别被判处罚款70,000元和45,000元。至于检控该幢独立屋业主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屋宇署于二○二三年九月开展大规模行动,巡查红山半岛临海一带独立屋,在多幢独立屋发现僭建物,包括上述涉事两幢独立屋。屋宇署调查发现,该两幢独立屋的业主和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有关建筑工程,包括在花园、客厅、睡房及天台等楼层加建若干搭建物,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于去年八月及九月分别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和第40(6)条对业主、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提出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三日)说:「屋宇署先后向红山半岛30幢独立屋提出检控,目前累计因僭建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而被法庭定罪的个案已有18宗,法院正陆续就余下个案展开聆讯。」

发言人表示,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建筑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即在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400,000元及监禁两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政府明年上半年会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修订《建筑物条例》,当中会增加严重僭建物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阻吓力。

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