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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两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三万元

两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三万元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五(十月十七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136,800元,当中76,8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元朗丈量约份第115约其中两个地段上一幢四层高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搭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亦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名共同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5年10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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