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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三名业主不遵从法定命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四十一万元

三名业主不遵从法定命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四十一万元

三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分别在早前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共逾四十一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沙田丈量约份第183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50平方米的僭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上周(六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十二万八千三百元,当中十万八千三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屯门青翠径一幢住宅大厦平台上的两个面积合共约102平方米的僭建物。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两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合共两万两千七百六十元。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于二○二三年提出第三次检控。该名业主于上周(六月四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共十九万七千五百元,当中九万七千五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三宗个䅁涉及九龙太子道西一幢商住大厦的改建工程,包括拆除分别位于八字楼及地下天井的两道防火门,以及在地下天井的墙身开凿一个门口。该些改建工程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上月二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八万五千零六十元,当中八万一千零六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十日)说:「僭建物(包括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的违例改建)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法定命令。对于未有遵从法定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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