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再被定罪
两名业主由于屡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分别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及屯门裁判法院再被定罪及判罚款分别一万六千元及近十四万元,其中一名业主更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第一宗个䅁涉及九龙艳马道一幢住宅大厦平台上的两个面积合共约35平方米的僭建物。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名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该名业主没有履行两张清拆令,故曾三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四万二千九百六十元。由于该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于二○二四年就两张清拆令提出第四次检控。尽管其后该名业主完成清拆有关僭建物,其于本月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就第四次检控被定罪,被判罚款一万六千元,以及入狱两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第二宗个䅁涉及屯门青茵街一幢两层高的独立屋范围内出现的僭建物,包括在后花园的斜坡、地下花园、地下天井、一楼露台及天台的搭建物,面积合共约54平方米。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五千五百九十元。由于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于二○二四年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于本月十六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罚款共十三万九千五百二十元,当中十万九千五百二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说:「僭建物为违法建筑,亦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