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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六名司理人和三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四十六万元

六名司理人和三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合共逾四十六万元

六名司理人和三名共同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逾四十六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元朗丈量约份第124约其中两个地段的一个面积约1 90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关地段由负责管理祖堂土地的六名司理人共同管理。由于有关搭建物不会获得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司理人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六名司理人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去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押后聆讯,并命令司理人汇报清拆有关僭建物的情况才判刑。至上月二十二日上庭时有关司理人仍没有履行清拆令,故被法庭判罚款共三十万六千元,当中十八万六千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案涉及屯门仁政街一幢商住大厦由三名业主共同拥有的单位,该单位平台上有四个面积合共约65平方米的僭建物。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三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上月二十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十五万五千一百元,当中九万五千一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五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4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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