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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纪律委员会谴责及判处罚款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被纪律委员会谴责及判处罚款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纪律研讯,裁定该承建商因触犯与小型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在进行建筑工程时犯有疏忽或不当行为及核证在违反《建筑物条例》的情况下进行的小型工程,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须被谴责及罚款一万五千元。此外,该承建商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五万零四百元的研讯费用。

纪律委员会于二月六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08/cgn20242808911.pdf

该承建商于二○一九年四月向屋宇署呈交明表格,通知将会在香港机利文新街一幢大厦外墙展开小型工程,即竖设一个伸出式招牌。屋宇署于同年七月上旬通知该承建商,指出机利文新街是行车道,供紧急车辆有需要时使用,有关工程或会阻碍紧急车辆进出。但其后该承建商仍向屋宇署呈交完工证明书,确认已完成竖设有关招牌。屋宇署经查核后发现该招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31(1)(aa)(v)条,即该招牌的位置及尺寸对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构成阻碍。该承建商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二一年二月在东区裁判法院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就违反《建筑物条例》第31(1)条在街道上或街道上方的伸出物相关的规定,被定罪及判罚款四千元。上述行为显示该承建商曾核证在违反《建筑物条例》的情况下进行的小型工程,以及在进行建筑工程方面有疏忽及行为不当。鉴于有关定罪及行为,屋宇署遂通知纪律委员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及第13(3)条的规定,考虑向该承建商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若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刑事检控及纪律处分。

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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