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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两名共同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两名共同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本月初于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入狱三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有关个案涉及大埔九龙坑一幢村屋的地面僭建物,面积约80平方米,该村屋地下连花园由两名业主共同拥有。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两名业主一直没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先后于二○一八年及二○二二年提出检控,并在法院被定罪及先后判罚款二万二千二百四十元和三万三千元。由于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该两名业主于本月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再被定罪,各被判监三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十八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有关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一直不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并会在适当时候再次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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