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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立案法团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罚逾一万三千元

业主立案法团没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被罚逾一万三千元

一业主立案法团由于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于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一万三千八百元。

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1)条向尖沙咀弥敦道一幢楼龄六十年的商住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团遵从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包括将逃生楼梯的门更换为防火门、改善防护门廊的防火间隔,以及将楼梯的非紧急设备、电线等设施以防火物料围封。

由于该法团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上月二十八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说:「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向订明商业处所的拥有人提出检控。」

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7)(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6(1)条向法院申请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该指示的规定。

2022年1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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