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新闻公报

两名合资格人士分别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六个月及八个月

两名合资格人士分别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六个月及八个月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两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作合资格人士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的纪律研讯,裁定该两名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因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十二月三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48/cgn202125487556.pdf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48/cgn202125487557.pdf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两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分别在宪报刊登日起计六个月及八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分别支付纪律委员会和屋宇署的研讯费用合共约四万元及四万二千元。

涉及第一宗个案的承建商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马鞍山一个住宅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些窗户属安全,无需进行订明修葺。

其后,屋宇署收到一宗涉及该单位堕窗事件的举报,调查后发现该单位厨房的一扇窗户堕下至大厦平台,而该承建商未曾为该窗户进行订明检验。

涉及第二宗个案的承建商于二○一七年九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大埔一个住宅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些窗户属安全,无需进行订明修葺。

其后,屋宇署到该单位作抽样审查,发现部分窗户欠妥。屋宇署调查发现该合资格人士未有亲自为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

鉴于有关调查结果,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的规定,屋宇署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两名承建商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采取执法行动。

他补充说,屋宇署会继续进行抽样查核工作,以确保强制验窗计划下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

2021年12月3日(星期五)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