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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共约二十一万元

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共约二十一万元

涉及两宗个案的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于屯门裁判法院及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定罪及罚款逾十一万元及九万元。

第一宗个案涉及一幢位于元朗新田蕃田村的五层高僭建村屋。由于有关屋宇不会获得地政总署发出的豁免证明书,不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关屋宇没有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兴建,故属违例建筑物。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屋宇的共同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同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十月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十一万四千元。

第二宗个案涉及一个位于上水石湖墟新丰路一幢大厦的两层高平台搭建物,面积共约44平方米。该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兴建,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十月二十六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九万四千八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1年11月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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