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新闻公报

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缓刑监禁

三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两张清拆令,上周分别在屯门裁判法院及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缓刑监禁。

第一宗个案涉及屯门大榄瑜翠街一幢三层高的独立屋,僭建物包括违例进行地盘平整工程以建造约120平方米的花园,及在屋宇各层兴建五个面积共约55平方米的僭建物。

第二宗个案涉及两名业主位于九龙城城南道的地铺的若干僭建物,包括一个面积约10平方米的后院搭建物、两个金属支架,以及一个檐篷。

该些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三名业主发出清拆令。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

第一宗个案的业主曾遭屋宇署先后五次提出检控,并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约三十五万元。然而,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六次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于八月二十七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业主过去的定罪纪录,认为案情严重,判该名业主监禁四个月,缓刑两年。

第二宗个案的两名业主曾遭屋宇署先后三次提出检控,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约三万元。然而,该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四次提出检控,法庭于八月二十五日的聆讯中,得悉两名业主过去的定罪纪录,认为案情严重,判两名业主监禁十四天,缓刑十八个月,以及罚款四千四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九月三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第24(1)条送达予他的清拆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1年9月3日(星期五)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