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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四名业主没有遵从相关消防安全条例分别被罚逾五千元至一万元

四名业主没有遵从相关消防安全条例分别被罚逾五千元至一万元

四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相关消防安全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分别于六月二十九日于观塘裁判法院罚款逾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其中一名业主拥有两个位于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幢楼龄三十七年的商业大厦处所。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第5(1A)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将处所入口大门更换为防火门。由于该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罚款共一万一千四百元。

另有三名业主分别拥有位于九龙通菜街、花园街及广东道楼龄三十五至五十七年的综合用途楼宇住宅单位。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第5(2)(a)(ii)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将单位入口大门更换为防火门,其中一名业主亦须拆除阻塞走火通道的铁闸。

由于该三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分别罚款一万元零六十五元、八千八百元及五千元六百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十八日)说:「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及《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两条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有关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7)(b)条及《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法定指示,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并可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二千五百元。一经定罪,本署亦可分别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或《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6(1) 条向法院申请发出改善消防安全令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该业主遵从该指示的规定。

2021年7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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