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新闻公报

注册检验人员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十二个月

注册检验人员被纪律委员会禁止为窗户核证订明检验及修葺十二个月

注册检验人员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为合资格人士的注册检验人员的纪律研讯,裁定该注册检验人员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于二月二十四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三月五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09/cgn202125091178.pdf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注册检验人员在委员会颁布书面裁决当日起计十二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建筑物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建筑物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四十万六千元的研讯费用。

该注册检验人员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佐敦一住宅单位的窗户完成订明检验及修葺。

其后,屋宇署接获该单位堕窗报告并作出调查,发现该注册检验人员没有亲自为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及明知而在呈交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即该注册检验人员已核证对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修葺,但实际上并未有进行修葺。

鉴于有关调查结果,屋宇署遂通知纪律委员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7(1)条的规定,考虑向该注册检验人员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为确保楼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视合资格人士就强制验窗计划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的质素。若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进行窗户订明检验及修葺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屋宇署可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执法行动。

2021年3月5日(星期五)

返回页首